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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床防护罩私拆防护罩 赔偿八万元

近日,霍邱县城郊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了一起因在收割机上帮忙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2年9月7日下午5时许,家在农村的原告张国红出钱找被告张文雨带收割机帮他家收割稻子,被告将收割机开到原告地边时,由于收割机上装稻子的斗子无盖子,担心稻会溢出,于是叫自己父亲帮忙抚平。这时原告也到收割机上帮忙,用手抓住收割机除草磙子的铁棍子以支撑身体。被告在驾驶室发动机器时导致原告左手腕被出料口内的草磙子打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国红被立即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当晚转院至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9日出院,住院32天,共花去医疗费82255.40元。后原告张国红经安徽仁和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左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9000元;休息期20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被告除支付38900元医疗费外,其余损失的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0240.20元。

  案经审理查明事发原因是:被告张文雨所驾驶的浙江艾格莱机械公司出品的收割机,平时出料口外有防护罩,外部封闭,草料从下面出口出,但此次收割时为快速出料,节约动力,私自拆下防护罩,酿成事故。霍邱城郊法庭判决认为:

  被告作为收割机的所有人无安全管理意识,随意将收割机的除草磙子上的防护罩卸下开至田间,发动机器时,明知在无防护罩的情况下,其运转机械有可能对周围造成一定的危险,应观察收割机上及周围环境情况,尽到机器操作者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却疏于防范,酿成事故,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上机帮忙系被告请求,因此只能认定原告私自上机。原告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预见到收割机在实施作业时,手抓草磙子的铁棍有危险而疏忽大意造成伤害,原告自己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国红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1638.7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自http://www.dgqhjc.com 更新于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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